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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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珮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3,7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8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854元 顏珮羽 自民國114年09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00% 002 新臺幣130133元 顏珮羽 自民國114年09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顏珮羽於民國112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
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民國114年09月0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183及手續費/費用/違
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顏珮羽於民國110年05月13日向
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03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516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75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
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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