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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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鴻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242元,及自民國114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94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2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94%計
算。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2,242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
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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