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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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福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緯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838,336.93元,及如附表
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1,126,604元,及如附表
編號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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