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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福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緯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838,336.93元,及如附表
    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1,126,604元,及如附表
    編號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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