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柏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5,41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柏荏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185412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