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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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3,57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2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581元 余秉哲 自民國114年0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余秉哲 自民國114年0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秉哲於民國113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8月29日止累計309,601元正未給付,其中298,581元為本
金;10,627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余秉哲於民國113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135
,095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08月29日止累計1,063,974元正未給付,其中1,027,033
元為本金;36,548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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