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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臨時管理人(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茂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
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預納費
用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預納。又臨時管理人之報酬,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
本件相對人公司似遭人掏空難以營運。而選任臨時管理人,實務
上多以選任律師、會計師為之者,該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多均
會育收報酬,始為管理工作。尤於相對人公司無法營運之情況下
,勢必有以預納臨時管理人報酬,而促使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
爰請聲請人於7日內陳明是否願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
目前暫定為壹拾萬元)。如逾期未繳壹仟伍佰元費用,或繳納壹
仟伍佰元費用後未同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報酬,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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