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等(2025-11-14)

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勞訴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鄭新添  
被      告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趙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1,65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