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等(2025-11-14)
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勞訴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鄭新添
被 告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趙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1,65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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