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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代   理   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比利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玉玫、林治
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
    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
    屬於本院(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224號),而向本院聲請
    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
    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件假扣押,顯
    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
三、末按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
    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
    於假扣押移轉管轄之裁定,如於法院為假扣押執行前先行送
    達債務人,將使債務人於受假扣押執行前,即知悉有該假扣
    押之聲請,恐無法達成該條項之立法精神,使債務人有為該
    假扣押所欲禁止行為之可能。故本件移轉管轄裁定暫不對相
    對人為送達,於執行行為同時或其後方送達相對人,以平衡
    兩造權益,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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