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公示催告)(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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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48號
異 議 人 蔡明仁即蔡國龍之繼承人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
催字第33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
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
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
經法院為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
。是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其目的在對於不申報權利人
宣告法律上之不利益,非在對聲請人與申報權利人間之實體
權利為裁判。得為聲請公示催告之人,為證券之最後持有人
,或得依證券主張權利之人,即以具有權利人之形式資格為
已足,不以真實之權利人為必要。聲請人倘已依民事訴訟法
第559條規定,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
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
權之原因,法院即應准許公示催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
字第42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之
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但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
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即為已足。是依當事人
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倘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
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即不得謂為未釋明。
二、聲請及異議意旨略以:伊為第三人蔡國龍(下逕稱其姓名)之
繼承人,因蔡國龍執有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電
腦公司)發行、股票號碼084NX0000000-0號之股票26股(下稱
系爭大眾電腦公司股票)不慎於民國113年9月17日遺失或被
竊,業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規
定,聲請准予公示催告。原裁定稱伊所提出蔡國龍遺產之分
割繼承協議書並未記載大眾電腦公司股票,而難認定伊為系
爭大眾電腦公司股票之權利人等旨。惟大眾電腦公司已於民
國93年8月30日以股份轉換方式併入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眾控股公司),因此系爭分割繼承協議記載
「大眾控」由伊繼承取得全部,應可認定系爭大眾電腦公司
股票之權利人,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查異議人於聲請公示催告時,提出其戶籍謄本、蔡國龍之除
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分割繼承協議書
、掛失股票函文、報案證明單為證。可知異議人為蔡國龍之
繼承人,蔡國龍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中遺產總額明細表列有
「大眾控股公司股票5股」,分割繼承協議書則記載「大眾
控50股」由異議人繼承取得全部。據此,尚無從認定蔡國龍
遺留有大眾電腦公司股票26股並由異議人分割繼承取得之事
實。是原裁定綜酌上開異議人所提出之證據,認異議人並未
釋明其為系爭大眾電腦公司股票之權利人,而駁回其公示催
告之聲請,依當時之事證,於法固無不合。惟異議人提出異
議時,已再補述蔡國龍持有之系爭大眾電腦公司股票轉換為
大眾控股公司之相關事實,並提出大眾控股公司99年度年報
為憑;由上開年報第3、59頁記載93年大眾電腦公司股東常
會決議通過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大眾控股公司、大眾控股公
司係由大眾電腦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於93年8月30日成立之
投資控股公司等內容,可知大眾電腦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
於93年8月30日成立大眾控股公司。而斯時大眾電腦公司全
數股份均轉換為大眾控股公司股份,此亦有本院卷附之大眾
電腦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中
大眾電腦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蔡國龍大眾電腦公司股份在93年間已換為大眾控股公司股份
」、「當年股份轉換時是按大眾電腦公司股份減4成的方式
計算,也就是大眾電腦公司股數乘以0.6就是轉換後大眾控
股公司股數,但之後又經歷了幾次減資,所以蔡國龍大眾電
腦公司26股現在換算成大眾控股公司的股份是多少股,還要
另外調資料進行計算」等語可稽。則綜上異議人之主張事實
及相關事證,是否仍不足認定系爭大眾電腦公司股票已由異
議人經遺產分割協議取得全部,非無再進一步推求之餘地。
從而,原裁定未及綜合審酌上情,而為異議人不利之裁定,
尚有未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爰廢棄
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更妥適之處理。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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