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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定期存款等(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游碧玉  
            游碧琴  
            游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定期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萬6,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7
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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