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5-09-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4
案號:司繼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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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4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
由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具有共益性質,依實務見解亦認屬
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23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關於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自得於遺產中支付。又法院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必
要時,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報酬。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
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
法第20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
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
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
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對被繼承人甲〇〇有債權,被繼承人於民國
111年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經親會議
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個人貸款申請書、本院拋
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本院調閱被繼承人生前兩年之稅務電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發現被繼承人無財產、所得,為確認
本件有無遺產管理實益,本院114年4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7日內釋明被繼承人有何遺產可供管理、有何管理
實益,該裁定於114年4月28日送至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
正陳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遂於114年6月27日裁定
命聲請人若認仍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與必要,應於收受
裁定之10日內向本院繳納墊付新臺幣6萬元,以保障遺產管
理人得請求之報酬及費用,或提出遺產管理人人選及同意書
到院,該裁定於114年7月7日送達至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聲請人既未先行預納
遺產管理人報酬,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得拒絕核准本
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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