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5-1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司繼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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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7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
由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具有共益性質,依實務見解亦認屬
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23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關於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自得於遺產中支付。又法院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必
要時,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報酬。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
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
法第20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
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
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
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對被繼承人陳詩螢有債權,被繼承人於民
國111年7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經親會
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請選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
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准
予備查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惟本院調閱被繼承人生前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表,發現被繼承人無財產、所得甚微得,為確認本件有無
遺產管理實益,本院114年6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10日內釋明被繼承人有何遺產可供管理、有何管理實益,若
認仍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與必要,應於收受裁定之10日
內向本院繳納墊付新臺幣6萬元,以保障遺產管理人得請求
之報酬及費用,或提出遺產管理人人選及同意書到院,該裁
定於114年7月4日送至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陳報
,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查詢單在卷可憑。聲請人既未先行
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得拒絕核
准本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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