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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司繼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
110年8月12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
人。
准對被繼承人A01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A01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
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
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A01
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A0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死亡,其
    生前向聲請人貸款,因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
    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
    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公告、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
    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函等影本為證,堪認被
    繼承人於110年8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或
    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為真,聲請人
    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自屬有據。又被繼承人自死亡迄今,顯逾民法第1177條所
    定1個月時間,其間既無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
    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有前案紀錄表及本
    院案件繫屬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通常情形,堪認聲請人主
    張無親屬會議或即使有親屬會議亦無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實
    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所陳報之王耀星律師已同意擔任本件
    遺產管理人,有其同意書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律師
    證影本等件在卷可憑,考量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繁瑣且涉及專
    業,因認選任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宜,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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