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3-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2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文英即常秋玉之繼承人
吳文偉即常秋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