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4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温智超(即温石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7號裁定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發行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1-NX-9715-8 1 108 2 81-NX-32883-9 1 924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