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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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鄒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及附表欄中所為公
司名稱之記載有所錯漏,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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