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
第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宇馳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