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17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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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劉烱發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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