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07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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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泓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三邦工程有限公司 林三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泓記工程有限公司 376,425元 AM0927785 1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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