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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告  吳芃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8日送達
    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尚
    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
    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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