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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林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所提信用貸款契
    約書第26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業已約定就該契約涉
    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49號卷第17頁、28頁),是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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