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08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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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金毅利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承憲
被 告 劉睿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基於與被告
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兩造合意
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
總約定書第42條為據(見本院卷第41頁),本院自有管轄權。
又被告劉睿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毅利有限公司(下稱金毅利公司)於民國11
4年6月27日邀同被告李承憲、劉睿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200萬元,於114年7月30日撥款180萬元、20萬元,約定
借款期間自114年7月30日起至117年7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利息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5.4%計算,截
息日利率如附表應付利息欄所示。嗣被告金毅利公司就上開
借款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14年8月30日、同年9月29日止,即
未再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尚積欠合計194萬5
133元本金、利息及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
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金毅利公司、李承憲對於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並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劉睿杰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小企業貸款約定
書1份、貸款申請書1份、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
1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利率查詢資料1份、截息
日查詢資料2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2至50頁),並為被告金
毅利公司、李承憲所不爭執(本院院第77頁)。又被告劉睿杰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未提
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
規定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故堪認原告前開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
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
、第250條第1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
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
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金毅利
公司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共計1
94萬5133元本金暨利息、違約金未償,而被告李承憲、劉睿
杰為被告金毅利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應
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4萬5133元及利息、違約金,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萬490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2萬49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諭知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應付利息 應付違約金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期間 計算方式(週年利率) 1 1,755,131元 自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7.01% 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190,002元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7.04% 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總計 1,945,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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