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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3-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弘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光祥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提出:⑴被代位人「
王郭梅」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及鑑價資料(例
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
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⑵以「王郭梅」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
,更正訴之聲明,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⑶查報遺產清冊所列
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費率補繳裁判費(扣除已繳納新臺幣4萬1,280元)。逾期未補正
完備,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
    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
    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
    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
    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
    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而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
    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該法律關係定之。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
    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對象,故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按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其債務人王安琪因繼承所得之遺產,
    有主文所示事項未備齊,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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