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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 返還不當得利(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SLDV 2026-06-11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潘忠輝  
被      告  鄭惠心  

            鄭惠伃  

            鄭惠如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0樓之0(遷出國外)
            鄭惠元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3,985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扣除原告於
起訴時已繳納之16,125元,尚應補繳3,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金額 1 本金     1,240,469 2 利息 1,240,469 110年1月7日 115年1月26日 5% 313,516 合    計      1,553,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