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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等(2026-04-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睿思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禎  
原      告  毅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紳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思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
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查原告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毅縉股
份有限公司分別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萬元,及自
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關於上開利息請求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14日止之利
息共計為8,31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萬8,318元(計算式:46萬元+46萬元+8,318
元=92萬8,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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