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2026-04-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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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兆蓬
被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被 告 黃士利
李麗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合應全部
剔除(見本院卷第12、26-27、40-42、44頁),被告黃士利之債
權原本應減少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被告李麗生之債權原
本應減少為650萬元,是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較原分
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經計算後應為標的物拍定價額,扣除原告
自身及原告主張被告應受分配額(即農業金庫執行費與一般債權
分配均為0元、李麗生執行費分配5萬2000元一般債權分配650萬
元、黃士利執行費分配36萬1549元一般債權分配5000萬元)後之
餘額即2億6826萬5085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億6826萬
5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萬6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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