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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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余品嫻
周雅惠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顏立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賴元生 住○○市○區○○○○街00號17樓 蘇立安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朱志宏 住○
○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張晉傑
黃采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碳淨零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
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
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提起給付之訴,
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
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㈠主張與台灣碳淨零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台灣碳淨零公司)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仲信資融公司)無效。被告台灣碳淨零公司、被告仲信資融
公司、被告呂學海、被告呂同塵應連帶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
一「請求給付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確認被告
仲信資融公司對原告等人如附表一「備註說明」欄所示之「
未繳納分期餘額」債權不存在。惟上開項聲明第1項前段之
聲明並未特定請求確認無效之內容為何(如係請求確認契約
無效,應表明兩造間就何日所為之何種契約無效),且第1
項後段、第2項之聲明所稱之附表,並未記載「請求給付總
金額」及「未繳納分期餘額」欄位,經本院函命原告補正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迄未補正,無從認已具體表明對於被告
之訴訟上請求及其金額為何,本院尚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難認原告已完足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其起訴程式即有不備。爰命原告以書面補正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表明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及範圍。
二、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該金
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三、另原告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並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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