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DV 返還信託登記等(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SLDV
2026-06-09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戴麗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 告 郭怡君
戴兆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
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至5項係請
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郭怡君間就新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及被告間就系爭土
地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不存在,且應予塗銷及撤銷
,並請求回復登記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因上開各項訴訟標的終
局經濟目的同一,屬互相競合之情形,均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據。而系爭土地經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79萬9
,130元,故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9萬9,130元。
另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郭怡君應給付原告420萬7,360元,則原告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20萬7,360元。又預備之訴,係
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
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揆諸首揭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高者即先位聲明核定之。從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9萬9,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660元,扣除已繳5萬757元,尚應補繳6,90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