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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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吳芃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於
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則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
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裁判費,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500元(計算式:8,000+4,50
0=12,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2,500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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