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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3-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心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4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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