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2-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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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炳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4,16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5,71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5,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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