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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2-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炳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4,16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5,71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5,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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