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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3-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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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吳芃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分別定有
  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
    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
    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
    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164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未成年子女死亡事件,身心遭受重
    大打擊,並承受媒體不當報導,身心狀況尚未恢復,亦無穩
    定收入來源,生活與經濟狀況顯屬困難,復遭訴外人陳靖竊
    取新臺幣71萬7000元,積蓄全無,無能力負擔本件高額裁判
    費;而本件相對人新聞報導侵害伊與子女之名譽權等人格權
    ,有法醫解剖鑑定結果等資料可佐,顯具相當理由及勝訴可
    能,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5年度補字第354號事件
    審理在案。聲請人雖提出刑事和解書、受理案件證明單、對
    話紀錄等文件。惟此均與聲請人之資力無涉,尚無法釋明聲
    請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法籌措訴訟費用。是
    以,聲請人未提供任何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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