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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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攸餘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
年11月18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377號裁定提起抗
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1
月18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377號裁定提起抗
告,經本院以115年度簡抗字第3號事件受理並業裁定駁回抗
告在案,足認其抗告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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