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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 本票裁定(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SLDV 2026-06-10 案號: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293號
抗  告  人  潘梅芬  
相  對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日
本院司法事務官115年度司票字第24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前係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與原裁定主文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24
    0萬元不符,該票面金額乃相對人在伊簽名後始蓋印,顯有
    欺瞞之情事,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
    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
    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
    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
    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屆期經提
    示後,尚餘92萬4,340元未獲清償,爰依法聲請裁定許可強
    制執行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
    (見原審卷第7頁)。而相對人於原審所提出之系爭本票,
    已具備本票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且發票
    名義人形式上亦為抗告人,故從形式上觀之,係屬有效之本
    票,並已屆到期日,相對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原審據
    以准許,於法核無不合。至抗告意旨上開所陳核屬實體法律
    關係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
    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執上
    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