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4-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202號
抗  告  人  郭美秀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30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本票發
    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
    5條第1項、第12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前開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
    ,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
    ,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
    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
    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
    定意旨參照)。準此,本票執票人依同法第123條規定向本
    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
    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
    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
二、相對人於原審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發
    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3紙(
    下合稱系爭本票),詎屆期提示後,尚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
    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經核並無不
    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請求之債權金額、到期日及利息約定
    均與系爭本票所載內容不符,且抗告人僅填寫購買商品申請
    書,並未於系爭本票上簽名,現已就系爭本票債權提起確認
    之訴,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本件原審法院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系爭本票發票
    人欄有抗告人之簽名,形式上審查,抗告人為發票人,並具
    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
    之本票,已符合同法第123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
    裁定,經核並無違誤。至於抗告意旨所述,係就系爭本票真
    正與否(有無偽造或變造)及票據債務是否存在等存有爭執
    ,核屬實體上之爭執,要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準
    此,本院司法事務官據此裁定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並無
    不當,抗告人以上開事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