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2-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5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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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蔡泓叡
相 對 人 瀚斌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浿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肆
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0
7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已全
數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13,43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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