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DV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SLDV
2026-06-10
案號:司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相 對 人 陳忠榮即陳忠順之繼承人
梁陳碧即陳忠順之繼承人
陳麗珠即陳忠順之繼承人
陳佩依即陳忠順之繼承人
鄭環慧
杜淑敏
杜淑惠
曾杜淑真
杜匡倫(即杜錫輝之承受訴訟人)
杜匡偉(即杜錫輝之承受訴訟人)
阮皇運律師即杜淑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忠順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額為352,
1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環慧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額為352,
1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杜淑敏、杜淑惠、曾杜淑真、杜匡倫、杜匡偉、阮皇運律
師即杜淑瓊之遺產管理人連帶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
訟費用額為352,1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環慧、杜淑敏、杜淑惠、杜匡倫(即杜錫輝之承受訴訟
人)、杜匡偉(即杜錫輝之承受訴訟人)應賠償聲請人第三審之
訴訟費用額為713,78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83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
重上更一字第52號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2號民事裁
判確定,其第一、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陳忠順負擔1/
3,相對人鄭環慧負擔1/3,餘由相對人杜淑敏、杜淑惠、曾
杜淑真、杜匡倫、杜匡偉、阮皇運律師即杜淑瓊之遺產管理
人連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鄭環慧、杜淑敏、杜
淑惠、杜匡倫(即杜錫輝之承受訴訟人)、杜匡偉(即杜錫
輝之承受訴訟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22,520元,應徵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為633,780元,第
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共為1,056,300元;另第三審律師酬
金業經最高法院核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09號民事
裁定共為80,000元,是第三審訴訟費用共為713,780元,以
上訴訟費用已全數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陳忠順、相對人
鄭環慧及杜淑敏、杜淑惠、曾杜淑真、杜匡倫、杜匡偉、阮
皇運律師即杜淑瓊之遺產管理人連帶各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
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額為352,100元(計算式:1,056,300×1
/3=352,100,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鄭環慧、杜淑敏、
杜淑惠、杜匡倫(即杜錫輝之承受訴訟人)、杜匡偉(即杜
錫輝之承受訴訟人)應賠償聲請人第三審之訴訟費用額為71
3,780元,上開賠償金額並各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