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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 本票裁定(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SLDV 2026-06-10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6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葉俊男即沅家商行

            薛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中如附表1、2所示請
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
    、2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4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766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12月27日 1,000,000元 333,363元 115年4月28日 115年4月29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4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766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11月11日 1,500,000元 974,680元 115年4月28日 115年4月29日 2 114年1月22日 800,000元 561,990元 115年4月28日 1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