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將捷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471號
聲  請  人  將捷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婷  


相  對  人  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豪  
相  對  人  吳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利息部分,聲請人聲請自民國113年5月23日
    起計算利息,惟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給付,應以其
    提示日為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自發票日起
    至提示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應
    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247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1 113年5月2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3月21日 2 113年5月2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5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