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DV 拍賣抵押物(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SLDV
2026-06-04
案號:司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蔡承益
相 對 人 高慧伶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債 務 人 高慧伶即慈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3840萬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聲請人
執有相對人及債務人簽發之本票,到期日為115年1月2日,
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經催討置之不理,現積欠32,202,002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
、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