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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 拍賣抵押物(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SLDV 2026-06-04 案號:司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森林  
相  對  人  英特麗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律智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4年9月3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
    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共借用3500萬元,
    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企業戶
    專用〕內,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經
    催告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現積欠32,995,01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企業戶專用〕、催告書、
    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