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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 拍賣抵押物(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SLDV 2026-06-04 案號:司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周春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起,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
    臺幣(下同)24萬、36萬、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9年1
    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8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
    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詎相對人自115年1月31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經催告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現積欠193,602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
    催告函、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