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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周正元  

債  務  人  戴韶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
    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第867 條規
    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戴韶芝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920,000元、2,300,000元、3,780,
    000元,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
    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
    約約定,經111年6月16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11年7月26
    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周正
    元。詎債務人自115年2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暨約定書影本3份、限期繳款通知
    暨收件回執影本2份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相對
    人雖具狀陳稱已於115年3月11日與聲請人重新簽立擔保貸款
    變更同意書,每月17日本息攤還30,000元,故該項民事現存
    債權有疑慮。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
    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
    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
    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
    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
    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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