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 清償借款(2026-02-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
2026-02-0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955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李宗興
債 務 人 鑫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士賢
債 務 人 楊銘程
張雅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在第三人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黃騰建
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大
安區及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