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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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40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惠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惠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臺中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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