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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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曹莉莉(歿)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
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
曹莉莉之財產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4
年9月22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是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
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
。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人強
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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