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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14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仁傑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
    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8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林
    仁傑之財產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4年1
    0月28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
    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
    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
    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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