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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 清償票款(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SLDV 2026-03-27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324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曾英睿即洪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英睿即洪詩婷對第三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
    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