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3-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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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22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張阿美、張義雄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林張阿美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
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故聲請強制
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即非合法,
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
執行,惟其中債務人林張阿美早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之
110年5月1日即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
稽,故債權人係對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
力之債務人林張阿美聲請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
自非適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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