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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21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孟鴻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執債權憑,向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惟債務人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5年1月16日即已死
    亡,有司法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執
    行,於法尚有未合,且其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條文
    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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